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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概念解释系列之第七篇:专项附加扣除

  今天给大家解释个税年度汇算中的第七个概念:专项附加扣除。

  在我们使用个税APP进行汇算清缴时,它所处的位置如下图,如涉及,核对数据或者直接输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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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过,我们大多数人收入的主要方式是工资薪金,而工资薪金是月发,平时采用的是个税累计预扣预缴制度,所以我们最好是每年年底的时候,及时把当时可以确定的下一年的专项附加扣除在个税APP中提前填写完成,及时享受税收优惠。

  例如:赡养老人扣除、房贷利息或房租扣除、子女教育扣除、继续教育扣除等。

  当然,你可以平时不填,年度汇算清缴的时候再填,没啥问题。

  但是,有的专项附加扣除无法提前填写。

  例如,大病医疗扣除,需要等一整年结束后才能确定是否满足扣除资格和扣除金额。再比如,年中买房,才产生了住房贷款利息...等等。

  下面我们逐个介绍下专项附加扣除的概念。

  专项附加扣除是19年新税法生效后才有的概念。

  具体有五类支出可以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

  基本覆盖了教育、医疗、住房等大头支出,还是很给力的。

子女教育

  纳税人年满3岁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可以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每年1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父母可以由一方按照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双方分别按标准的50%扣除。

继续教育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每年4800元)定额扣除,同一个学历(学位)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如果接受技能人员、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可以由父母扣除,也可以由本人扣除。

大病医疗

  在一个纳税年度(自然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医保目录范围内的医疗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可以选择本人或者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

  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贷或公积金贷,为本人或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可以按照每月1000元(每年1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可以选择由夫妻一方扣除。

  如果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住房,租房的话,可以按照下列标准扣除:

  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每年18000元)。

  除上述城市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每年13200元)。

  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每年9600元)。

  这个具体查下当地标准就行。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租金支出。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和租金扣除。

赡养老人

  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每年24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纳税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每年24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每年12000元)。

  上述的老人必须是年满60周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周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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