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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概念解释系列之第六篇:准予扣除的捐赠额

  今天给大家解释个税年度汇算中的第六个概念:准予扣除的捐赠额。

  在我们使用个税APP进行汇算清缴时,它所处的位置如下图,如涉及,核对数据或者直接输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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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予扣除的捐赠额,主要是指个人通过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发生的支出。

  注意:此处的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有严格要求的,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你随便找一个组织去捐赠或者找一个假组织合谋避税,肯定是不行的,后果很严重。

  我们本文讨论的是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其实,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不但可以在综合所得中扣除,还可以在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统称“分类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扣除。

  如果你捐赠的特别多,在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

  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年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30%

  在经营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30%

  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月分类应纳税所得额的30%

  这里有个节税点,一定要记住:个人可以根据各项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赠支出、适用税率等情况,自行决定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的顺序。

  比如:小明有1000元捐赠支出可以扣除,他当年既有综合所得,也有经营所得,可以比较下两边的边际税率,如果综合所得是10%,经营所得是20%,那么选择先在经营所得中扣除肯定节税。

  所以,如果一个人捐赠支出金额较大,且有2项及以上的所得类型,可以按照边际适用税率,从高税率所得到低税率所得项目,依次按照限额进行扣除。

  有些特殊的捐赠,可以不受30%的限额限制。

  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捐赠全额税前扣除的,按照规定执行。个人同时发生按30%扣除和全额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自行选择扣款次序。

  例如:个人捐赠北京2022年的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资金和物资支出可以全额扣除。

  有人可能会问:如果捐赠货币性资产,按照实际捐赠金额确定支出即可。但是,有很多时候,捐赠的是非货币性资产,怎么确定捐赠支出金额呢:

  如果捐赠股权、房产的,按照个人持有股权、房产的财产原值确定;

  如果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按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

  综合所得包含四项所得,那么捐赠支出是只可以在年终汇算时扣除吗,可以平时取得收入时就先扣除吗。

  如果取得工资薪金,可以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在预扣预缴时扣除,也是按照累计预扣法,捐赠当月的扣除限额为截止当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全额扣除的从其规定)。

  如果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三项所得的话,只能统一在汇算清缴时扣除,平时预扣预缴时不能扣除。

  另外,按照现行规定,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等所得,可以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计税,这种情况下,可以把年终奖当做一种分类所得,公益捐赠支出扣除限额为取得年终奖所得对应应纳税所得额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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