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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概念解释系列之第三篇:允许扣除的税费

  今天给大家解释个税年度汇算中的第三个概念:允许扣除的税费。

  在我们使用个税APP进行汇算时,它所处的位置在【其他扣除项目】中,如有的话,核对数据或者直接输入即可。

  个人如果取得工资薪金收入,是不涉及到缴纳增值税以及附加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的,所以也谈不上扣除这些税费。

  目前是取得劳务报酬收入时涉及到填写税费。

  个人所得税不能扣除这个是肯定的,毫无疑问。

  个税APP在提示文案中显示:是指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时,发生的合理税费支出可以扣除,只能扣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不能扣除增值税。

  这里其实和实际有点不太一样,在地方税务局实际征税时,在计算个税应纳税所得时,税前的劳务报酬可以扣除增值税及附加税。

  但是这个提示也不能说错,看下面分析。

  举两个例子:

  一个例子是腾讯在给个人流量主付劳务报酬时扣税的例子。

  另外一个例子是国税局网站上的政策互动问答中的答案,明确了是不含增值税收入。

  所以,劳务报酬中的增值税是可以扣除的,只不过不在本项目中填写,所以提示文案也不算错。

  另外,我还咨询了12366北京的税务客服,进一步确认了劳务报酬中如果涉及到增值税是可以扣除的。

  加上刚才的腾讯属于深圳税务局管辖,个人认为90%的可能性全国都是按照这个执行的。

  具体在APP中填写“允许扣除的税费”(包含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合计数)时有两种方式:

  第一,是在个税APP汇算清缴中填写【收入】—【劳务报酬】时,直接填写不含增值税的收入数字,同时填写此笔劳务报酬收入对应的允许扣除的税费即可。

  第二,是在【其他扣除项目-允许扣除的税费】中填写,但是同时也得填入此笔税费对应的劳务报酬不含税收入,不能只填写允许扣除的税费,而不填收入,否则会报错。

  这两个填写页面实质效果均相同,本质上都是增加一笔劳务报酬收入申报。

  稿酬不涉及上述填写规则,因为稿酬所得是免增值税的,增值税为0,附加税费也是0,所以直接填写收入即可,不用填写税费。

  至于特许权使用费中的著作权转让所得也是免增值税的,所以也不涉及。

  其他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比如转让商标等,不免增值税,所以按理说也应该有城建税等允许扣除的税费,但是比较奇怪的是,目前个税APP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录入时没有这个输入项。如果大家有的话,建议咨询本地的税务局,看如何填写。

  不能放过一个合规的扣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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