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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概念解释系列之第一篇:商业健康险

  商业健康险支出扣除是指居民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如果是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按照上述限额直接扣除即可。

  如果是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应先计入员工工资薪金收入,同时视同个人购买,再按照上述限额直接扣除。

  注意哈,在综合所得包含的四项所得范围内,只有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才可以使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工资薪金所得很好理解,就是和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然后收到的工资。

  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是指纳税人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为同一单位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所得。

  什么样的产品才是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险产品呢?

  监管部门的文件对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制定了指引框架和三类产品形态示范条款。

  保险公司首先要参照上述文件进行产品开发,还得符合几个条件,如下:

  1.产品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采取具有保障功能并设立有最低保证收益账户的万能险方式。其实是是消费性保险和投资保险的组合——医疗险+万能险,所以市面上的百万医疗险是纯医疗险,无个税优惠。

  2.被保险人为16周岁以上、未满法定退休年龄,必须保证续保,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由此看出,这种产品的医疗保险责任的保险期间是1年,需要保证续保到法定退休年龄。个人账户累计是长期的。

  3.医疗保险保障责任范围包括被保险人医保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及部分范围外的费用,具体范围、比例、额度可以自行确定。定位于基本医保的补充,所以才能有税收优惠。

  4.同一款健康保险产品,可以依据被保险人的不同情况,设置不同的保险金额,但是下限要符合银保监会规定。属于商业产品,肯定不能按照政策产品一刀切。

  5.产品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对医疗保险部分的简单赔付率低于规定比例的,保险公司要将实际赔付率与规定比例之间的差额部分返还到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中。虽然由商保公司承办,但根上是政策性产品,对利润要有节制。

  除了基本的医保之外,我也购买了商业健康险,或者叫商业医疗险,不过无万能收益账户。

  平时我们看到的大多数是纯粹的短期消费性医疗保险,很难看到这种和万能险结合、有个人收益账户的健康险产品。

  如果是单位给我们购买,从购买产品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能税前扣除。

  如果是自行购买,需要自己将保单凭证及时提供给代扣代缴单位,在提交凭证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能税前扣除。

  后续如果要续保,也是按照上述规则扣除。

  但是如果你要是退保的话,就不能继续扣除了。应及时告知单位或者扣缴义务人。

  现在的个税政策是,在第二年3月份开始对前一年进行年度汇算清缴,平时实行是累计预扣预缴方法,所以我们如果自行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险产品后,要尽快把发票、保险单等凭证交给单位财务,以便尽早享受税前扣除政策。

  否则等到第二年个税年度汇算的时候虽然也能享受,但是晚拿到钱了,还得等退税,不太合算。

  另外就是,这类商业健康保险在购买时会生成一个特殊的税优识别码,大家可以注意下,用以区分。

  这类商业健康型产品没有等待期,保证续保,可以带病投保,还可以抵税。缺点是保额不够,例如健康人群投保产品形态一,年度保额也就20万,终身保额才80万。既往症人群投保时必须缴个税满一年,保额较低,年度保额4万,终身保额15万。

  和现在的百万医疗险没法比。以后有机会详细写下。

  而且这些产品本身是万能险产品,有个人账户,保费自然也就会贵一点。

  我一般会把保险和投资分开,买保险只买纯粹保障性产品。

  啰里啰嗦说了不少,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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