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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代缴,要按诈骗罪判刑了

  1.

  今天继续普法,说说社保代缴的风险。

  社保代缴,在现实中很普遍。

  很多打工人,公司为了降低成本,社保其实是委托第三方代缴的。

  有些自由职业者,或者暂时没有上班的,也会委托亲戚朋友的公司代缴。

  还有些人,为了异地买房、落户、孩子上学,也会有社保代缴这种情况。

  以上这些操作,很快可能行不通了。

  甚至,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张妈在广州,身边挺多人最近就很慌。

  明天,有个社保新规要实施了,叫《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

  由广东省人社厅和广东省公安厅联合发布。

  这个办法明确了以下八种情形,以后要按骗保追究刑事责任。

  其中之一就是虚构劳动关系,获得参保资格,骗取社保待遇的。

  譬如,假签劳动合同、伪造工资支付台账,就是典型的虚构劳动关系的行为。

  社保稽查发现后,可以移送给公安机关处理。

  参保人和代缴公司,属于共犯,都脱不了干系。

  有人可能会问,社保代缴这么普遍, 我也正常交钱给国家,咋变成骗保了呢?

  因为社保它跟商业保险不一样,

  也就是参保人与参保单位,必须是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有偿劳动+工作内容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

  不满足这些特征,即使缴纳了社保,也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

  所以,社保代缴这种操作,免不了要虚构劳动关系。

  但是你一定要说它非法,也不合适。

  如果仅仅代缴,而不申请社保待遇,暂时还是安全的。

  监管红线就是:你薅没薅到社会主义羊毛。

  2.

  广东都这么严了,那么其他地方呢?

  张妈去找了几个案例,大家可以看一下:

  被追诉的,基本上都是同一个罪名:诈骗罪。

  如果是个人,认罪认罚还能退赔,那就是1年起步。

  但如果是公司,涉及人数金额多一些,基本上就3年起。

  你可能会觉得奇怪,为啥2017年就有刑事案例了?

  因为在2014年,国家颁布了一个司法解释,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骗取社保待遇的,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行为。

  但是以往司法实践中,引用这个规定的判决不多见。

  因为社保代缴这种行为,属不属于刑法上的骗取,争议蛮大。

  但是这种情况,正在发生变化。

  对骗取社保基金的打击力度,逐步加大。

  主要原因可能是,这两年社保基金收支不平衡,国家有点担心。

  譬如,今年1-9月份,社保基金收入是3.57万亿,但支出了多少呢?

  4.22万亿。

  在东北,社保基金收支失衡更加严重。

  上面表格中,为啥吉林有很多案例,可能就是这个原因。

  2018年,人社部还发了一个通知,原话是:

  对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零容忍,发现一起,纠正一起,查处一起。

  今年7月份,北京警方还公布了两个令人震惊的案例。

  判决文书还没公布,但新闻报道里可以看到。

  有家科技公司,伪造用工关系代缴社保,领取社保待遇,公司负责人、财务被刑事拘留。

  还有家人力资源管理公司,虚构劳动关系,领取生育津贴、报销生育医药费,公司负责人被检察院批捕。

  所以,广东省实施的这个办法,很有参照意义。

  以后社保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办案,取证难度大大降低,可能会成为一种趋势。

  而社保代缴入刑的风险,会大大提高。

  3.

  除了刑事责任,社保代缴还有其他风险。

  张妈简单总结一下。

  第一是罚款,也就是行政处罚的风险。

  广东的态度很明确: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2-5倍的罚款。

  其他地方的规定,差别也不大。

  第二是经济补偿的风险。

  主要发生在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保的情形。

  劳动者离职的时候,可以以公司未缴纳社保为由,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至少在广州,就有公司吃过这种哑巴亏。

  第三是支付障碍的风险。

  社保代缴中,因为劳动关系主体与社保缴纳主体不一致,社保基金可能会拒赔。

  最近两年,这种案例越来越多。

  对于工伤、生育参保人员,就是一场噩梦。

  最后还要提到一件事。

  从今年11月1日起,「社保税征」政策已经在全国大部分省市落地了。

  社保的征缴工作,统一由税务部门进行。

  数据来源,从企业提供变为金税三期数据库。

  数据互通,无可遁形。

  以后,代缴社保这种擦边球,很难再规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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