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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概念解释系列之第二篇:税延养老保险

  今天给大家解释个税年度汇算中的第二个概念:税延养老保险

  税延养老保险是从2018年5月1日(2019年才有个税年终汇算)起开始试点的,只适用于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试点区域很少,2018年发文的时候,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2019年4月30日已到期,我搜了下,没找到延长试点时间和扩大试点范围的相关文件,所以估计还在酝酿中。

  根据网上的数据,截至2020年4月底,共有23家保险公司参与个税递延养老保险试点,19家公司出单,累计实现保费收入3.0亿元,参保人数4.76万人,非常的少。

  个税递延养老保险制度是养老保险的第三支柱,目前看来我国开始的为期一年的试点比较失败。

  估计在十四五期间,个人账户养老制度会有突破。

  所以虽然目前我们大多数人没有这个扣除项目,我们还是需要了解下,以后肯定会用得到。

  在我们使用个税APP进行汇算时,它所处的位置在【其他扣除项目】中,如下图,如有的话,核对数据或者直接输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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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上面说到的试点地区的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扣除。

  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是由纳税人指定的、用于归集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缴费、收益以及资金领取等的商业银行个人专用账户。该账户封闭运行,与居民身份证件绑定,具有唯一性,同时需要在使用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立的信息平台进行登记。

  注意哈,当时试点期间只能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其他比如银行理财、公募基金啥的就别想了。

  就综合所得四项来说,适用试点税收政策的纳税人,只包含在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

  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概念在第一篇中已解释过。

  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办法确定。

  个税APP中,如下图,提示文案有点问题,是6%和1000元孰低,而不是12000,12000元是整年,真心不太严谨,这么严肃的个税汇算,出现问题有点不应该。

  希望赶紧改正。

  镖客打了12366向税务局提出了这个问题,不知道啥时候可以改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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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点期间,每月扣除限额相对较低,吸引力一般。

  计入这个专用账户的资金收益,在缴费期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缴费(有限额)和资金收益均免个税,真爽啊,高兴的太早了。

  税延养老保险,“税延”是税收延期,不是不收。

  啥时候收呢。

  是你按照保险合同约定领取商业养老金的时候征收。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按月或按年领取商业养老金,领取期限原则上为终身或不少于15年。

  个人身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全残或罹患重大疾病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商业养老金。

  对领取的商业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免税,其余75%的部分按照10%的固定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由保险机构代扣代缴。

  实质上相当于7.5%(10%*75%)的税率。

  这个政策对每年边际税率在7.5%以上的人有一定吸引力,一个是税率低,一个是税收延后(货币有时间价值)。

  对每年边际税率在7.5%以下的人,没啥吸引力。

  我国一般在试点相关政策时,都很保守和谨慎。所以这个试点参与的人很少,不到5万人,估计很多都是保险公司自己的员工,完成指标。

  不过,当时的文件中说:试点结束后,会结合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制度建设情况,会扩大参与的金融机构和产品范围,可能会将公募基金等产品纳入个人养老账户投资范围。

  2月26日新闻发布会,人社部副部长在介绍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时说,第三支柱养老保险还是个短板,但目前已经形成了初步思路。

  总的考虑是:建立以账户制为基础,个人自愿参加、国家财政从税收上给予支持,资金形成市场化投资运营的个人养老金制度,正在紧锣密鼓的推出。

  个人推测,十四五期间,也就是2021-2025年会推出进一步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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