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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上线后,重疾险理赔的可操作空间,越来越小了

  大家好,我是探长J,一个带你认清保险真相的男人。

那就是重疾险理赔时的可操作空间越来越小了。

  今天我们来谈一下,重疾险新定义下的一个趋势——

  重疾新定义自打11月5号上线以来,已经过去4天了。

旧版本的重疾也确定会于2021年1月31日前,全部下架。

  而

  在之前的文章里面我们主要站在客观的角度讲述了新旧定义的变化和带来的影响。

新定义上线后,重疾险理赔的可操作空间越来越来小了。

  今天我们来讲点主观的——

更严谨的新定义

  相对于重疾的旧定义而言,新定义给人的一个很明显的感觉就是,更加严谨了。

  旧定义,疾病的名称叫做【恶性肿瘤】

  新定义,疾病的名称叫做【恶性肿瘤-重度】

名称上更加严谨了,不能只“恶性”,还要“重度”。

  具体条款上,新条款明确的将容易引发理赔争议的【交界性肿瘤】剔除了理赔范围。

  所谓交界性肿瘤就是界于恶性和良性之间的肿瘤。

  有恶化危险,所以一般都要切除,但是不需要放化疗。

属于条款未涉及的灰色地带

  这种肿瘤在以前的理赔中就——

  保险公司第一反应肯定是拒赔的(确实不算恶性肿瘤,花的也不太多);

条款里面确实没有明确写明拒赔,因此为消费者留下了一定的争议空间。

  但

  而与此同时,为了保护不熟悉专业名词的消费者,中国保险法一向存在不利解释原则: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

全部都是判保险公司全额赔偿的……

  我去中国裁判文书网翻了一下关于交界性恶性肿瘤的判例,一共25个判例,

  咳,这事不用去考虑法院判的对不对,到底怎么才算对。

  因为无论是保险公司还是消费者,两方都是在规则内进行博弈,行为本身没有什么错误。

重疾新定义实施后,交界性肿瘤的理赔空间是被堵死了。

  但很明显的一点就是,

需要由具有评估资质的专科医生进行测评;

  类似修改的地方还有很多,比如说临床痴呆评定量表

完全丧失

  【严重脑损伤】的赔付条件从“肢体机能”变成了“肢体肌力”。

  这些修改都让疾病的定义更加严谨,也在一定程度上压缩了重疾险理赔时的操作空间,让某些情况下可以争取到的理赔,变成了无。

如何看待这件事

  至于如何看待理赔的可操作空间变小这件事,其实真的不太好说。

重疾险理赔的这些操作空间本身就属于灰色地带

  我们前面也说了,——

  所得疾病确实不属于条款的理赔范围之内;但依据法律确实可以争取理赔并有一定的可能性获胜。

  因为这个灰色地带的成立,养活了不少律师、专职于保险维权的保险人,这些人的确在某种程度上起到了监督保险公司的情况,让保险公司不再肆无忌惮的程序式拒赔;

  因为这个灰色地带的成立,不少确实做了手术,花了钱的消费者得到了理赔,他们确实没达到重疾的理赔条件,但并不是因为病不够重,而是因为治疗过程中的某些客观原因而确实达不到条款要求的理赔情况。

  但与此同时也因为这个灰色地带的成立,保险公司额外支出了不少法务成本以及风险模型之外的额外成本,这些成本又都转嫁到了保险本身。

  不同的立场上有不同的答案,探长作为混乱中立的一员(原则上中立,但看见保险公司难就可怜保险公司,看见消费者难就可怜消费者),也很难给出什么具体的说法。

不过对于消费者而言,配置一部分的旧定义下的重疾险,是个不错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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