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不可能缴纳工伤保险。在新规出台之前,目前的政策仍难以突破。”目前我国灵活就业形式多样,从业人员约2亿人。解决灵活就业群体存在三大障碍:缴纳社保的户籍门槛、工伤保险缺乏政策支持、劳动关系认定困难,应多渠道突破,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9月14日《看新闻周刊》)
在社会保险缴费方面,我国灵活就业群体只有养老和医疗保险,制度规定明确。工伤、失业和生育的其余三种风险处于暂停状态,因为没有系统的覆盖。其中,生育和失业是相对影响较小的险种,不能算是“伤筋动骨”。
就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险而言,存在几个制度缺陷:一是没有缴费主体。《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体劳动者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显然,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纳。由于法律意义上没有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缺少工伤保险的缴费主体;第二,待遇保障不能忠实履行。长期以来,我国工伤保险制度采取工伤保险和用人单位分担待遇责任的做法。在新的格式中,雇员没有雇主,他们保障福利的一些责任无法履行。
另外,灵活就业人员,没有固定工作,如何认定工伤。参照社会保险法,如何界定他们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通勤等情况,给职能行政部门带来了很大的困难。由于工作的灵活性和不确定性,如果他参加工伤保险,那么他一天24点受到的任何伤害会被认定为工伤吗?这样,对于有固定工作的员工来说,必然会形成新的制度不公,对于本来就不富裕的社会保险基金来说,更是难以承受。
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险“困在体制内”。但是,由于这个群体数量庞大,所以需要找到一个制度上的“出口”。在国家层面,允许地方政府搞工伤保险“试验田”,解决政策问题。比如将所有愿意参加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确定合理的工伤保险费率,明确资金保障机制。获得经验后,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当然,基于灵活就业人员规模大,难以纳入工伤保险体系,也可以形成自己的体系。比如江苏吴江实行的灵活就业保险办法,每年缴纳一定费用,由公开招标确定的一家商业保险公司承办。被保险人发生工伤后,在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医疗保险报销,余额按工伤保险中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