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24日,贵州黔南州初级人民检察院一审公布判决茅台酒厂(集团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党组织原组织部部长、副总经理、经理刘自力贪污案,对被告刘自力以贪污罪被判刑期十一年六个月,并罚款RMB一百万元;对刘自力贪污受贿个人所得财产折算RMB一千八百五十四万七千七百六十二元以及孳息,依规给予追讨,上缴国库。
经案件审理查清:2008年至2018,被告刘自力运用出任茅台酒厂(集团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党委书记、副总经理、经理等职位之便,在得到 贵州茅台酒承包权、准许购酒指标值等事宜上为别人牟取权益,立即或根据老婆、闺女私收财产总共折算RMB1854.7762万余元,在其中RMB1772.1501万余元、美金十万元、欧元2.三万元。
人民法院觉得,被告刘自力作为工作人员,运用职位上的便捷,在获得贵州茅台酒承包权、准许购酒指标值等事宜上为别人牟取权益,不法私收他公共财物总共折算RMB1854.7762万余元,金额非常极大,其个人行为已组成贪污罪。被告刘自力抓捕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积极交代审理案件行政机关未把握案件线索的绝大多数犯罪行为,复庭投案自首悔过,系挑明。案发后,积极主动帮助审理案件行政机关退缴一部分脏款,具备法律规定和先行判决从宽惩罚剧情,依规应予以从宽惩罚。法院遂做出所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