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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出租、出借银行卡被惩处

  查处了出租银行卡的行为。

  8月25日下午4时许,某银行工作人员报告称,有一年轻男子办理解冻银行卡的业务,经查,该银行卡内有大量现金转移。那名银行职员问起那笔钱的情况时,语重心长,语重心长地说不清楚,情绪也很激动。警方初步判断这张银行卡可能涉嫌电信诈骗犯罪,于是一边安抚一边报了警。

  南安市公安局反诈专业队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将犯罪嫌疑人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经审讯,28岁的黄某交代:听说卖一套银行卡能赚几千元,他觉得赚钱很容易,去年10月至今已多次出售个人银行卡。得知银行卡有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他却心存侥幸,认为自己没有使用,不负责任。当发现此卡被冻结时,心想解冻后可注销。经调查,黄某不仅自己出售信用卡,还帮助27岁的陈某进行信用卡销售。目前,黄某、陈某等犯罪嫌疑人已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八月二十六日16时,金淘派出所接到辖区银行报案,称一名男子俞某的银行账户交易异常。据了解,今年4月29日至5月5日,其账户每日交易150笔,金额数百元至数万元不等,且该卡自2018年至今已补办4次。经初步讯问,34岁的俞某交代,自2019年6月至7月间,他将自己名下9张银行卡出租给在逃人员黄某,获利1万余元;今年3月至4月,由于网上赌博,俞某将银行卡用于2次赌债,每次1200元;今年6月至8月间,俞某将银行卡卖给广东三家银行,因银行怀疑其办理信用卡的目的,未能成功办理。现在,犯罪嫌疑人俞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之中。

  对信用惩戒措施进行改革,对犯罪嫌疑人一律判刑。

  警察提醒,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危害极大,收款人极有可能利用银行卡进行非法活动,给自己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甚至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对于出租、出借、出售、购买个人银行账户和企业对公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罚。请市民们妥善保管好个人银行卡,切勿因贪图小利而陷入困境。

  公安机关介绍,惩戒措施包括信用惩戒,人民银行将相关信息输入金融信用基础数据库,违法违规记录进入个人征信系统,将在一定时间内影响相关人员申请贷款、信用卡;限制业务,五年内暂停相关单位和个人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全部业务。也就是说,相关单位和个人5年内不能使用银行卡在ATM机上取款,不能通过网银或手机银行进行转账,不能刷卡购物,不能通过购物网站快速支付,不能通过支付宝、微信收发红包,不能使用扫码支付;严格控制账户,5年内银行和支付机构都不能开设新的账户。罚款期满申请开户时,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加强审核。

  除上述处罚外,非法买卖个人银行帐户和企业对公帐户的行为还可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规定的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买卖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证件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并可使个人遭受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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