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
第一个是银保监会和央行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概括的说,有以下几点主要内容:
1.互联网存款业务不是法外之地,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储蓄管理条例》等,应当严格执行存款计结息规则和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
解读:客观来说,其实之前各个商业银行推出的靠档计息、类活期产品、周期结息产品等存款产品,确实违反了既有法律。感兴趣的同学,可以通读《储蓄管理条例》,违规的地方很容易发现。
监管忍不了了,终于祭出正式文件。
2.禁止商业银行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开展定期存款和定活两便存款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非自营网络平台提供营销宣传、产品展示、信息传输、购买入口、利息补贴等服务。
解读:其实之前支付宝、度小满、陆金所、天星金融等互联网平台均已下架银行存款产品。《储蓄管理条例》就规定了活期存款、定期储蓄存款、定活两便储蓄存款三大类存款。大家常见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零存整取等都属于定期储蓄存款。所以,这条100%的枪毙了大流量平台做银行存款业务,杀伤力核弹级别。
做都不能做了,利息补贴啥的就不用想了。不过,还留个“活(期)”口。
3.商业银行可以通过自营网络平台开展存款业务,必须独立运营、拥有完整数据权限,有完善的内控,强化存款信息和风险披露,不得利用存款保险制度不当宣传。
解读:这条看起来很友好,但是刚才说的第一条的限制下,靠自营平台的这点流量和知名度,还没有了高利率,吸引个人存款负债前途堪忧。
另外,我想说的是,光靠高息肯定不够,如果没有50万以内的存款保险保障,不知道别人咋样,我可能不会存很多。监管也看到了这一点,想抑制这种“不当”过分宣传。
4.地方法人银行要坚守发展定位,确保通过互联网开展的存款业务,立足于服务已设立机构所在区域的客户。无网点的纯线上互联网银行可以例外。
解读:监管还是无法放弃地域监管原则,还是希望有严格的跨区域开展业务前置审批。只有一个网点的民营银行该郁闷了,还有一些从异地吸引了大量高息存款的中小银行也该郁闷了,不但不让高息、不让和大平台合作、还不让跨区域......
只有微众银行、网商银行、新网银行、百信银行等是纯互联网银行,很少。
5.通知印发前已经发行的不合规存量产品到期自然结清。
解读:没有一刀切,毕竟还是得为了稳定,很多中小银行的高息个人存款可能占负债很高比例,如果一下子清退,就完蛋了。已经持有产品的朋友们,拿住,只要取出来,就回不去了,最后的火种。
前段时间大行们直接清零靠档计息存款的举动是需要雄厚的实力支撑的,一般小行无法效仿。
6.商业银行与各大非自营网络平台可以进行合作,通过开立II类账户充值,对消费提供便利。
解读:监管就给放松了一个II类账户和活期的口子,但说实话,这条可有可无。只是一个支付业务,聊胜于无吧。
第二个是一个关于持牌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上限使用法律的文件。
今天各大媒体都发布了一个消息:
最高法2020年12月29日批复广东高院,明确: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持牌金融机构,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批复自2021年1月1日生效。
连这些都属于持牌金融机构,不适用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了,银保监会批的持牌机构,就更别说了。你看,监管多么委婉。
持牌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上限如果不受4倍LPR的限制的话,那就是之前的年化24%和36%的两线三区了。对金融机构来说,其实就是年化24%。
不过后续还需要观察下各地法院对贷款案例中贷款利率上限的判决。
毕竟之前8月20日发布新修改的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后,各地法院判决不尽一致。
以上两条新闻看似没有关联,但其实都利好国有大行、股份制银行、大规模的城商行等排名靠前的大银行。消金公司、小贷公司、保理公司、融租公司等也都松了一口气。
负债低息、贷款利率可以放开空间,息差还是很“美好”。
应景的是:昨日周五,股市银行板块大涨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