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湖北讯)1998年,湖北省丹江口市均县镇肖川居委会群众庹荣祥合法成立均县镇木材加工厂,办理了相关的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该厂自有房屋面积305.9m2,后又从均县镇财政所购买原均县镇农具厂房屋16间面积760m2,场地2100m。
2003年长江委调查登记时,该资产已全部登记备案。在落实移民补偿款时,均县镇移民指挥部(李高明)仅支付了该企业法人庹荣祥自有房屋(305.9m2)的补偿款,购买原均县镇农具厂的部分(厂房面积760m2,场地2100m2)没有给予补偿,因庹荣祥没有足额得到补偿就向均县镇政府申请“木材加工厂迁复建”,李高明等相关领导签字批复后,庹荣祥于2012年10月在新集镇烟草站旁的土地上复建厂房,花巨资100多万元。在长达六年的时间,没有任何部门、任何人对庹荣祥占地行为进行指导制止,在此期间国土资源局给庹荣祥下达了指界通知书。
2018年,丹江口市国土资源局突然以庹荣祥违法占地为由,下达“丹国土监字【2018】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庹荣祥返还土地并没收该工厂财产。
庹荣祥认为丹江口市国土资源局说自己“擅自占有国有土地”的事实错误。首先,庹荣祥系南水北调库区移民,在占用该宗土地前已向均县镇政府、南水北调指挥部等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得到批复并指示占用本宗土地。其次,庹荣祥占用该宗土地后,丹江口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27日通知原告对土地进行了权属界线确认,说明丹江口市国土资源局对庹荣祥占用土地行为的认可。综上所述,庹荣祥认为丹江口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认定事实错误,加之庹荣祥已实际占用该宗土地六年,为了生产经营投入了大量的基础设施建设,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故向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撤销丹江口市国土资源局的具体行政行为。
2019年6月11日,丹江口市人民法院以庹荣祥的均县镇木材加工厂占用均县镇新集镇堰沟脑(烟草站旁)国有土地,未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违反了法律规定。丹江口资源规划局依据法律规定对其作出处罚,并无不当。均县镇木材加工厂称其在占用该宗土地前已向均县镇政府、南水北调指挥部等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得到批复并指示占用本宗土地以及庹荣祥占用该宗土地后,被告于2015年5月27日通知原告对土地进行了权属界线确认,说明被告对原告占用土地行为的认可,该理由不能表明原告占用土地行为经过了法律规定的有权审批部门审批和确认,其占用土地行为的合法性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证明,诉请理由不能成立为由下发(2019)鄂0381行初8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了庹荣祥的诉讼请求。
2019年10月,庹荣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上诉,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庹荣祥占用土地行为合法的上诉理由,无证据证实为由下发(2019)鄂03行终129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了庹荣祥的诉讼请求,维持了原判。
2020年8月28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再次对庹荣祥究竟是违法占地,还是合法用地进行审理。
生活在最低层的群众,在政府号召进行拆迁、移民,个人利益遭受巨大损失时,依然能响应政府号召,积极进行配合,相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一定会考虑到特定情况下占用土地的事实,合理进行判决。以下是庹荣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的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丹江口市均县镇木材加工厂
负责人:庹荣祥,该厂厂长。
住所地:丹江口市均县镇朝阳路18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381MA48TFAP90( 1-1)
被申请人:丹江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刘吉尧,该局局长。
住所地:丹江口市丹一巷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381011433135G
因与丹江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湖北 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3行终129号行政判决书,我认 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91条第(三)原判决、裁 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系伪造的;(四)原判决、• 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依法应当再审。
再申请求:
1. 撤销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3行终129号行 政判决书,改判撤销2018年6月8日原丹江口市国土资源局做 出的丹国土监字【2018】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 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私自占用位于丹江口市新集镇 堰沟墙(烟草站旁)国有土地5133.36平方米证据不足,属于认定事 实错误。
1. 一审中再审申请人向法庭提交了(1)关于均县镇木材加工 厂整体迁复建的申请,并附相关领导签字。(2)均县镇集镇迁复建收 文处理签。(3)均县镇服务公示效果图照片3张。(4)丹江口市自然 资源和规划局向申请人发送的一份指界通知书原件。证明了申请人购 买了均县镇农具厂的16间房屋没有得到安置补偿,申请人依法向均县镇相关部门提出申请要求迁复建均县镇木材加工厂,并得到李高明 等当时相关主要迁复建指挥部领导批示同意,并指示纳入均县镇的政 府规划,同时均县镇政府向社会展示了均县镇的政府规划示意图,明 确指明均县镇木村加工厂迁复建建设方位,申请人2012年投入建设 木材加工厂,并在2015年得到被申请人的认可。以上事实足以说明, 申请人属于南水北调内安迁复建对象,均县镇木材加工厂现址是经过 申请,同意后实施建设的,原审判决认定申请人私自占用错误,属于 未査明案件事实,认定事实错误。
2.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南水北调中线丹江口水 库移民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0】11号一.(一)指导思想。以邓小 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总体部署,以实现移民搬得出,稳得住,可致 富为目标。(二)基本原则3.要坚持五为主,三结合的原则。企业迁 建以企业法人或所属主管部门为主,移民搬迁安置工作要与社会主义 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与脱贫致富奔小康 相结合。
3. 丹江口市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库区集镇搬迁复建实施办法丹 政发【2011】2号第三条规定城集镇搬迁复建工作由市南水北调中线 工程移民工作指挥部具体负责,有关乡镇是城集镇搬迁复建的责任主 体,工作主体,实施主体。
均县镇木材加工厂现址是经过申请,丹江口市均县镇迁复建移 民指挥部同意后实施建设的,目的是促进新集镇发展,也是落实搬得 出,稳得住,可致富的目标。
4. 丹江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为申请人属于长江委确定的 一次性补偿安置对象与客观实际不符。2012年4月7日丹江口市均 县镇人民政府与申请人签订的丹江口市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库区工矿 企业(单位)搬迁安置合同第二条明确约定,乙方负责在2012年6 月前完成迁复建任务,补偿投资210400元。全案证据不能证明长江 委确认申请人为一次性补偿,搬迁安置合同恰恰说明申请人属于迁复 单位。
二. 丹江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丹国土监字【20181022号《行• 政处罚决定书》依据的证据(询问笔录)未经质证,且与申请人提供 的证据相矛盾,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原审判决据此认定事 实错误。
1. 行政处罚依据了对李高明和尚建超的两份询问笔录,首先, 两位证人均未出庭接受质询,其实,李高明和尚建超的两份询问笔录 中陈述与2012年二人签字内容不一致,明显是在配合丹江口市自然 资源和规划局,对此前工作中的客观事实予以回避,且询问笔录简单 草率,对李高明和尚建超2012年签字的情况没有全面调查,没有真 实地反映申请人曾依法向均县镇相关部门提出申请要求迁复建均县 镇木材加工厂的事实也无法解释均县镇政府向社会展示均县镇的政 府规划示意图指明的均县镇木材加工厂迁复建建设方位。
2. 申请人于2011年6月8日向丹江口市均县镇迁复建移民指 挥部递交书面申请,要求均县镇木材加工厂整体迁复建,2012年3 月10日副指挥长李高明签字:同意,请指挥长批示后纳入规划。但 是在丹江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调查时,李高明却说是口头申请,且 回避签字的事实。
尚建超指挥长于2012年6月25日均县镇集镇迁复建指挥部收 文处理签字:请柯丐政委,黄指挥长批示。但是在丹江口市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市调查时,尚建超却说没有接到申请,明显是在作虚假陈述。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 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 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一)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 的;(二)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三)对检验的物品 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四)对行政执行人员的身份合法性有异议 的;(五)需要出庭作证的其他情形。
鉴于李高明和尚建超属于本案关键证人,在其询问笔录和申请 人提供的证据有重大差异时,证人应当出庭接受质询。原审判未对关 键证人的笔录和签字进行全面分析,片面依据丹江口市自然资源和规 划局的询问笔录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是错误的,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 权益。
三. 原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43条,44条,
66条,不依据丹江口市人民政府丹政发【2011] 3号文件,确认行 政处罚合法是错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43条,44条,66条是规定了 任何单人位和个人建设用地应当依法办理审批,但本案申请人属于丹 江口市南水北调中线工程迁复建单位,申请人得到了批复和指于后占 用土地,依法应当补办相应手续,而不是责令退还,也不能对土地上 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予以没收,具体理由如下:
1. 丹江口市人民政府丹政发【2011】3号文件丹江口市南水 北调中线工程库区企业单位迁建实施办法第三条库区淹没企业和 单位迁建工作由市移民工作指挥部具体负责组织,按隶属关系和相关 职能分类实施。市属企业,单位的迁建由市主管局负责,镇属企业, 单位的迁建由乡镇负责,乡镇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全力做好迁建工作。 第七条 库区搬迁企业,单位原则上进行复建,也可以根据现状进行 改制,破产。
2. 丹江口市均县镇木材加工厂于1998年依法取得相关许可 证照,在均县镇老集镇占地面积305.9平方米,2004年申请人又出资 9万元购得原均县镇农具厂所有房屋,2012年均县镇老集镇移民拆迁, 申请人于2011年6月8日向丹江口市均县镇迁复建移民指挥部递交 书面申请,要求均县镇木材加工厂整体迁复建,2012年3月10日副 指挥长李高明签字:同意,请指挥长批示后纳入规划。均县镇迁复建 移民指挥部成员刘进,谢学峰,柯尊合均在申请后面签字。
3. 根据均县镇集镇迁复建指挥部收文处理签,可以证明:
(1)均县镇集镇迁复建指挥部于2012年6月25日收到木材加工厂 整体迁复建申请资料。(2)办公室处理意见:呈请柯政委,黄指挥长, 尚指挥长阅示。(3)尚建超指挥长于2012年6月25日签字:请柯政 委,黄指挥长批示。(4) 2012年6月25日黄指挥长签字:阅。(5) 2012年6月25日柯政委作为主要领导签字:请剑超和项管对集镇内 规划进一步了解,拿出具体迁建方案。柯政委(柯林青)时任丹江口 市均县镇党委书记,人大主任,黄指挥长(黄杰)时任丹江口市均县 镇镇长。
均县镇集镇迁复建指挥部收文处理签作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 据之一,申请人对此事实予以认可,完全符合当时的客观实际。
四. 丹江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丹国土监字[20181 022号《行 政处罚决定书》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当。
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 务院2006年9月1日令第471号第24条 工矿企业和交通,电力, 电信,广播电视等专项设施以及中小学的迁建或复建;•应当按照其原 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2005年1月27日国务 院颁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第二章第 七条受工程占地和淹没影响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所余土地不能保证 该组织恢复原有生产水平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和规划,就近 调剂土地或开垦新的耕地;如就近难以调剂土地或者开垦新的耕地, 应规划移民外迁安置。受工程占地和淹没影响的城(集)镇、企事业单 位和专项设施的迁建,应符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及城乡规划,并对新 址进行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勘察、文物调查评估和保护。
第三章第十五条:城(集)镇、企事业单位和专项设施的迁建, 应按照原规模、原标准或恢复原功能所需投资补偿。城(集)镇迁建补 偿费支付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专项设施迁建补偿费, 根据签订的迁建协议支付给企业法人或主管单位。因扩大规模、提高 标准增加的迁建费用,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单位自行解决。申 请人属于迁复建单位。丹江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丹国土监字【2018】 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申请人新建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是错 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釆 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 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 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 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 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条规定,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的前据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原审判决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现丹 江口市均县镇木村加工厂所处的土地总体规划,丹江口市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前也没有附相关证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条作出没收的决定是错误的。
丹江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作岀行政处罚时绘制的丹江口 市均县镇木材加工厂现状图反映的是六里坪镇核桃园村,与本案土地 风马牛不相及,一、二审法院竟然对丹江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 的证据不认真审查,作出的判决结果是对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五. 丹江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丹国土监字[20181022号《行 政处罚决定书》超出时效,程序违法,应当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9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 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于2012年6月在向均县镇集镇迁复建指挥部书面申请 后在占用土地建木材加工厂,2015年5月27日被申请人委托方向申 请人下发指界通知书,2018年6月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明显 超出行政处罚时效。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 错误,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申请再审
•此致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庹荣祥
湖北省南水北调拆迁移民庹荣祥,究竟是故意非法占用土地,还是符合拆迁、移民政策合理使用土地,让广大人民共同期待湖北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公正的判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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