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库2020年7月6日讯,近年来,明星虚假代言被诉案件层出不穷,从食品、保健品,再到日用品甚至P2P金融,涉及产品广泛,其中涉及的问题小到产品与广告严重不符,大到造成难以挽回的生命健康损失。那么,为之代言的明星到底该不该负责?
一周CSR时间,5分钟带你了解本周大事件:爱钱进被立案侦查,用户拉横幅喊话汪涵退代言费。
近年来,明星虚假代言被诉案件层出不穷,从食品、保健品,再到日用品甚至P2P金融,涉及产品广泛,其中涉及的问题小到产品与广告严重不符,大到造成难以挽回的生命健康损失。那么,为之代言的明星到底该不该负责?
明星代言“翻车”事故不少,最近又多了一位——湖南卫视著名主持人汪涵。
7月1日,汪涵曾代言的“爱钱进APP被立案侦查”登上网络热搜,有投资者在微博上反映,“2019年3月到期,本金到现在一年半了,一分都取不出来!”
7月2日,“汪涵发声明道歉”再次成为热搜话题。
作为一家元老级P2P企业,爱钱进于2014年5月6日上线。官网显示,截至2020年7月2日,平台已累计服务用户1679万,累计为用户赚取出借回报98.97亿元,累计撮合交易2319.21亿元。但目前其逾期金额66.29亿元,逾期笔数更是高达421651笔。
在道歉声明中汪涵表示,自己在2018年底已经结束了与爱钱进的代言合同。之后自己得知爱钱进出现“兑付困难”,曾多次联系公司希望能解决此问题,但事情并未按汪涵预想的发展,直至爱钱进被立案侦查。
汪涵代言翻车不是首例。从成龙代言的霸王洗发水到范冰冰代言的减肥产品曲美,这些曾活跃一时的产品广告都曾因产品质量或夸张宣传等问题被用户投诉,甚至扯上官司。
爱钱进被立案侦查,一个被多次讨论的问题再次浮出水面,那就是:明星代言问题产品,到底该不该担责?
明星站台的爱钱进广告算不算虚假广告?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李仁玉:
对于爱钱进是否属于虚假广告,这应该从广告内容是否与实际操作一致来判例,如钱“是否为银行管存”?“新客限时预期年化10%”是否有依据。但投资理财类产品广告明显未尽提示风险之义务,应不完全符合投资理财类产品广告的政策要求。
北京春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庞九林:
明星广告代言时,应该代言自己体验过的产品,否则有可能构成虚假广告。但这个案件涉及刑事犯罪,不能用民事的思路处理这个问题。爱钱进做广告,是属于刑事犯罪中的辅助行为,也是刑事犯罪活动,因此对爱钱进,不用讨论广告是否虚假。
代言产品出问题,明星到底该不该负责?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李仁玉:
明星作为广告代言人,对明知或应知为虚假广告的代言与广告主一起负连带责任。这里所说的虚假有两方面含义:一是投资理财产品要经过批准而未经过批准,明星代言时是否看过该批准文件。二是对于被批准的投资理财产品的广告词是否违背常识。如“一年投资,十倍返利”就违背常识,对此类广告代言,就属应知为虚假广告,应与广告主一起负连带责任。
北京春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庞九林:
针对爱钱进和汪涵事件,公安机关认为,参与了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人(包括部门主管、普通员工、业务辅助人员、其他为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人员),就是涉案人员。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犯罪行为,所涉及的所有款项都是赃款,所以在工作期间的工资、提成、奖金等费用需要全额退还,无论是否离职,都必须退还。
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志广:
明星在代言商品或服务时明知是广告涉及虚假内容或虚假宣传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权利被侵害的消费者除了可以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追责外,也可以一并向代言明星追究责任。如果明知是虚假广告的情况下代言,会被没收违法所得,并且还有1到2倍的罚款。
代言结束后产品出问题,明星需要担责吗?
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志广:
这应该从两个角度来说:
首先是明星代言产品,是否知悉是虚假宣传内容或者推介。如果知悉是虚假宣传内容或者推介,那无论是否代言合同到期,都不影响其承担责任。
另一个是,如果明星代言的是食品或保健品等,这种可能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产品,判断明星责任的关键,在于用户购买产品的时间。如果消费者是在明星代言期间购买的产品,即便是在代言结束后,产品出现了侵害用户生命健康的问题,明星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反之如果代言合同到期后,消费者才购买产品,明星不需要承担责任。
北京春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庞九林:
汪涵的代言费来自于犯罪嫌疑人非法吸收的款项,汪涵行为客观上为非法集资提供了帮助,应该属于其他吸收资金提供帮助的人。虽然汪涵没有参与犯罪,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赃款应该退还。即使结束了代言,但是给汪涵的钱,是赃款,应该依法追回。
明星代言是否收益大,责任小?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双舟:
广告代言人代表的是商家(广告主)的利益,属于商家代言人,为商家利益“代言”。广告代言人在收取代言费时,很少会考虑消费的利益,主要考虑自己的收益。明星做广告代言并不需要掌握太多与代言产品有关的专业知识,法律也仅仅要求明星“使用过商品和接受过服务”,并不要要求明星更深入地了解代言的产品或服务。广告代言人所起的作用主要是“推荐、证明”,实践中不少广告代言人仅仅是按照广告策划好的“文案”和商家的要求在“背台词”而已,很少去了解代言的产品和服务的品质等,也不关心消费者的需求。
而此前的《广告法》对明星代言这一问题的约束不够明确。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就没法深究明星代言的责任。
但是《广告法》修订后,对明星代言人有了明确的责任规定,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还有资格禁止的约束。比如代言虚假广告的明星,可能3年内会被禁止再代言广告。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李仁玉:
明星代言在市场经济下本属正常,有利于品牌形成,有利于企业成长,无可厚非。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或疑似虚假广告应该说违背明星本意,明星代言广告屡出问题表明:明星对巨额广告代言费的诱惑缺乏防御能力;明星对投资理财产产品缺乏专业判断能力;以往类似案例没有让本应承担责任的明星而未承担责任,更强化了他们的侥幸心理。
用户如何向代言的明星追责?
北京春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庞九林:
非法集资案件,涉及广告费的,就是遵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即: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这个案件因为涉嫌犯罪,因此不会通过民事途径解决,起诉明星会被驳回。只能通过退赃的方式处理。
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志广:
《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除了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进行民事追责外,也可以通过: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但用户向明星追责有一定困难。首先,主要是明星代言人承担责任的条件是比较严格的,要求其代言的广告必须是虚假的,但是大部分广告都存在夸大成分,所以实践中的认定存在一定困难;其次,明星代言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是消费者必须受到损害,且这种损害与明星宣传之间存在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