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湖南湘西,14岁少年在学校厕所里,遭到15名同学殴打,拿出折叠刀乱挥,造成2人重伤,1人轻伤。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他提起公诉,法院一审认定他属于正当防卫,判决他无罪。检察院提起抗诉。
这名少年小蒋是从外地来上学的,经常遭到同学的排挤、欺凌。事发前几天,他和同班的一名女同学说了几句话。
没想到被同学胡某认为惹了他女朋友,让他必须买包烟赔礼道歉,否则就要打他。小蒋买了一包7块钱的烟,胡某觉得烟太差,没有收。
过了两天,胡某在厕所遇上孙某彬,孙某彬说自己也和小蒋有点矛盾,两个人商量了一下,决定把小蒋叫到厕所打一顿。
孙某彬去喊小蒋的时候,小蒋不去,孙某彬就说要是不去,就找社会上的人揍他。小蒋于是从抽屉里拿出一把折叠刀,跟着去了厕所。小蒋说,这把折叠刀是事发前一天,胡某说要揍他,不知道哪个同学放他桌子上的。
到了厕所,15个人围着他,小蒋曾经问:“你们谁先来?”一名同学将他打倒在地,其余人开始对他拳打脚踢,小蒋拿出刀乱挥,刺伤3人。事后,小蒋说:“你们在座的都是垃圾,是弟弟!”
【@家子说法 】
这个案件是一起典型的关于正当防卫的争议案件。
在这个案件里,一审法院和检察院的争议也很典型,也是司法实践中的一种常见争议。
一审法院认为,当时小蒋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是被迫实施的正当防卫。
而检察院则认为,案发时是在学校,小蒋可以求助老师,也可以向老师反映,还可以不去厕所。但他没这么做,而是准备了道具用于斗殴。被动应约,不是正当防卫的合理前提。
从这个争议来看,法院和检察院的争议关键就在于小蒋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一种相互斗殴。这在司法实践中也是一个难点。
一、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的区别。
所谓正当防卫,是指保护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合法利益,为制止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造成不法侵害人损害的行为。
而互相斗殴,则是一种互相以伤害对方为目的的相互殴打行为。
从这两个概念来看,正当防卫和互相斗殴都存在伤害对方的行为,其区别的关键就在于两者都目的不同。
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阻止对方的不法侵害,而相互斗殴则是为了给对方造成伤害。
司法实践中,不乏一些人故意挑衅对方,在对方实施轻微暴力以后,突然实施猛烈反击,给对方造成严重伤害的行为。这种就属于典型的防卫挑拨。
而由于目的是一种非常主观的东西,是行为人的内在心态,只能通过外在行为来进行判断,这样就存在一定难度。
对此,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中也承认“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具有外观上的相似性”,要求“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二、小蒋的行为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相互斗殴?
在这个事件中,小蒋具有事先准备折叠刀的情节,事先有“你们谁先上”的挑衅语言,事后有“你们在座的都是垃圾,是弟弟!”的言论,确实会导致在对小蒋究竟是一开始就准备伤害对方,还是被打以后无奈的防卫行为的判断上产生争议。这样来说,检察院的意见也有一定道理。
但是,任何判断都是需要综合所有因素,建立在“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来做出的。
这个案件里,除了前述不利于小蒋是以防卫为目的实施伤害的情景外,还有一些对小蒋有利的因素,主要包括:
1、案发起因是胡某和孙某彬引发的,小蒋虽然准备了折叠刀,但在事发前,对于胡某和孙某斌是否会打他,什么时候会打他都是不知情的,是未知的。只能认为他是有所准备,但这个准备是为了防身,还是伤人是未知的。不能仅仅因为他准备了就认为是为了伤人。
2、在当时的情况下,小蒋一人,面对的是15人,处于被围殴状态下,这种人数和力量的对比,确实让他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不能以事先他可以求助老师、家长,来苛求他在已经处于孤立无援境地以后再寻求帮助。
3、对于小蒋语言性质的判断,要根据他的年龄以及心理成熟程度来判断。不能仅以其语言内容来判断其是为了伤害而实施的行为,在他这个年龄段,更可能是为了撑面子给自己鼓劲的言论。
当然,任何事后的判断都无法还原当时小蒋的主观心态,甚至可能小蒋自己事后也无法还原自己当时到底为什么这么做了。但是,作为司法机关,这个判断还是要立足于“防卫人当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最终,二审期间,州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决定撤回抗诉。二审法院作出裁定,准许检方撤诉,一审的无罪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